12月2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称草案)。
草案共八项内容,提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育龄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禁止买卖生殖细胞、胚胎和代孕等内容。如草案通过审议,新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司负责人表示,“全面二孩”政策必须依法启动实施,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之日,就是“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之时。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根据草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将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教授湛中乐看来,“全面二孩”是人口政策的进步。为了更好地推行新政策,还应为公众提供更多便利的生育服务措施,“因为人不仅是消耗资源,还会创造更多的财富,把人口简单当作负担的观念应当改变。”草案在完善生育政策的同时,强调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这一规定在此次修改过程中并没有变化。“我们是人口资源大国,应该通过人口教育投入、人口科技投入,提高全民的素质,使人力资源大国变成人力资源强国。”湛中乐说,“计划生育也应从指令性政策转向指导性政策,更多地由家庭来承担计划生育。”
“抢生”案件的抚养费征收要看具体情况尽管新法落地在即,仍有一些问题悬置待决,比如社会抚养费的存废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一票否决制、开除公职等相关行政处罚的问题。近来,许多地方法院因此陷于尴尬的审案境地。国家卫计委主任李斌在做草案说明时指出,对存在分歧、暂时形不成共识的问题以及适合在配套法规中解决的问题,暂不修改。
在湛中乐看来,这不是简单的“收”或“不收”的问题,“因为涉及到的现实情况非常复杂,有些是在独生子女政策期间的超生,有些是五中全会政策公布以后怀孕,因此还是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审理,如果是在严格的独生子女政策期间的超生,就应该按照当时的法律来处理。”
二胎生育证申办材料:1、结婚证(属再婚的需要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情况证明;
3、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其它证明材料。
1)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应先通过规定程序进行鉴定,通过鉴定符合条件后再申报。
2)患不孕(育)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应提供第一个孩子的收养证明;
3)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应提供本人独生子女证及所在单位、村委会(社区)的证明并由乡级调查确认;
4)因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烈士的独生子女)应提供本人残疾鉴定证明及本人残疾证、荣誉证书等;
5)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应提供解除婚姻关系的有关证明(离婚证及判决书、调解书、协议书等)、初婚证明、丧偶证明及未生育证明等;
6)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应提供一方丧偶的死亡证明、所在乡镇(街办)计生部门出据的生育二孩证明、二孩准生证以及另一方未生育证明;
7)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应提供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有关证明(离婚证及判决书、调解书、协议书等)、丧偶证明及生育证明等,并且先通过规定程序进行鉴定,通过鉴定符合条件后再申报;
8)男到独女户或者双女户家结婚落户的应提供男方的户籍迁移证(或者户口本)及女方的独生子女证明或者双女户证明;
9)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失去正常劳动能力的应提供本人残疾鉴定证明及本人残疾证;以上材料必须以所在乡镇政府(单位)双联涵的形式上报,主管领导签注意见即可。
4、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5、免冠近照各2张。复印件经审查与原件无异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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