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育 > 早教 >教育早知道 >中途退课遭拒绝 退费多少引争议
2016-12-19
现在孩子的早期教育越来越被家长所重视,为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不少家长花高昂的费用给孩子报了各类早教班。但是很多人在报名后却遭遇了更多的麻烦。
近日,市民何女士致电本报,诉说了自己给孩子报名早教班所遇到的麻烦事。而据记者采访了解,早教中心与顾客签订的协议中,很多都引起了市民的质疑和不满。那么报名早教班后存在哪些法律问题,我们究竟如何避免纠纷的产生呢?
1 中途退课遭拒绝
塘沽市民何女士前段时间给孩子报了一家连锁早教机构。然而孩子仅仅上了几个月的课,该早教机构就更换了办学地点,由于新地址地方小,环境不如从前,课程也相应缩水。为此何女士十分不满,要求早教机构退款。然而,早教机构却以教学地点是临时的,明年将更换新场地为由拒绝退款。
律师解答
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认为,市民与早教中心会签署相关的合约,合约上对于上课的地点、定价、课程数目以及费用等都会有详细的规定。
这可以作为商家对于消费者的承诺。本案例中的早教中心更改了授课地点,明显违反了合约的相关规定,而且更改授课地点后,相关的配套以及教学的条件都相较于以前大打折扣,给家长以及孩子造成了影响,因此可以视作早教中心违约在先,何女士完全可以要求早教中心退款。
2 退费多少有争议
市民吴女士在某知名早教中心购买了96节课,由于该早教中心上课人数较多,吴女士经常排不上课程,再加上早教中心以运动课程为主,吴女士觉得对孩子作用并不大,于是她提出要退掉剩余课程。早教中心告知吴女士,由于其孩子总共上了不到三分之一的课程,按协议只能退还总课时的一半费用。吴女士翻开与早教中心签订的协议,发现上面果然有关于退费的此项条款。
律师解答
赵治国律师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吴女士与早教中心签署的协议,部分条款减轻了店方责任,加重了协议相对人即消费者的责任,这部分条款不公平不合理,所以该部分条款无效。店方需按照消费者接受课程的比例退回学费。
律师建议:
市民退费应该按照双方协议来,如果双方就退费在协议上有规定,按照规定扣除违约金。若双方签订的是霸王条款,则可以认定协议是无效的。
赵治国律师提醒市民,一定要签订相关的协议,并索要收费票据。协议中应注明课程设置,收费标准,特别是开课后是否还有另外收费、退学如何退费等内容,消费者要妥善保管协议及收费票据,以便发生纠纷后作为维权依据。
另外,消费者在选择培训机构时,最好先通过教育主管部门了解该培训班是否经过审批或备案。培训机构是否有《办学许可证》、办学地点是否与《办学许可证》上规定一致、是否为合法培训机构、教师是否具备从业资格等。
另外,消费者退订课程时如何扣除费用,属于排除消费者重大权利的条款,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当用粗体字对退费的相应条款加以标明,而且比例不能太高。否则可以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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