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疫苗挫伤了大众信任,是否第一类疫苗也不可靠了?
误解:新近江苏、河北、山西连续出现问题疫苗,并流向各地,西安疾控中心已经停售狂犬疫苗。这是否表明我国的第一类疫苗也不可靠了?
解读:这种想法是错误的!第一,问题疫苗涉及的主要是个别厂家生产的部分狂犬病疫苗,并不是第一类疫苗。我国2005年6月1日开始实行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第一类疫苗是在指定企业生产,由政府采购,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然后逐级在疾控系统内向下分发直到指定的接种单位,按规定免费接种到儿童身上。第一类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这一系列规定就保证了疫苗的安全。人们对第一类疫苗不应有怀疑。第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即使非第一类疫苗发现问题,监管部门也会立即叫停。例如去年12月,检测发现延申公司和福尔公司生产的人用狂犬病疫苗产品的效价低于国家标准。卫生部门和监管部门及时采取了控制措施,责令其停止生产和销售,召回相关产品,并核查了问题疫苗的流向,紧急调送合格疫苗开展免费补种工作。截至目前,尚未收到问题疫苗导致的不良事件报告。应该相信我国疫苗质量监管还是可靠的,不应因个别问题疫苗出现就拒绝接种疫苗,更不应该放弃第一类疫苗的按计划接种。
为什么必须接种第一类疫苗?
误解:我们这里入托和入小学都要查验预防接种证,如果没按规定接种一类疫苗,必须提前补种,正式开学前仍没有补种的儿童就不能入托、入学。根据什么作出这样的规定?合理吗?
解读:《条例》明确规定,我国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因为一类疫苗所涉及的疾病,传染性很强,在各地普遍流行,健康和体弱儿童均易感染,而且感染后会对宝宝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生命危险,或目前仍没有治疗方法,或者会留下后遗症等,所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受种的儿童,应向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不在验证之例。
乙肝疫苗还要种吗?
误解:卫生部、教育部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五项检查,禁止将携带乙肝病毒作为限制入学、就业的条件。这是不是表明,感染乙肝也无大碍了?我们的娃娃也就不必冒险接种乙肝疫苗了?
解读:这种推理是完全错误的!取消携带乙肝病毒者的入学、就业限制,是鉴于我们对乙肝传染的新认识,即乙肝病毒主要通过血液传播、母婴垂直传播和性接触传播,而非生活接触传播。同事同学一般接触很少能传染乙肝。从而决定取消入学、就业的限制。但决不能由此否定新生儿接种乙肝疫苗对阻断乙肝病毒感染,特别是阻止转变为慢性肝炎的重要意义。
从疫苗接种的成功率来看,年龄越小,成功率越高,新生儿注射疫苗后几乎都能预防成功,但是老年人只有一半可以获得保护性抗体。另外,婴幼儿感染乙肝病毒的后果要比成人威胁大得多,新生儿一旦感染乙肝病毒,几乎都会慢性化,或长期携带乙肝病毒;成人感染乙肝病毒的结局相对较好,只有2%~6%的感染者会慢性化。因此,2002年国务院决定将乙型肝炎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并与卡介苗并列为出生后第一针,再在1月、6月龄和初中一年级各注射乙肝疫苗1个剂量(4次)。通过实施接种,儿童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大幅度下降。这是我国从根本上控制乙肝感染和防止慢性化的希望所在,婴儿接种乙肝疫苗只能加强,不能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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