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育 > 资讯 >幼儿园提前放学未通知家长 幼儿溺亡教师担责
2016-05-05
记者从石家庄市井陉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案件就原告永恒夫妇诉被告某幼儿园教师芯平(女)未通知家长提前下课,幼儿二毛下河滩玩耍发生溺亡事故是否担责问题进行辩论后,认定被告幼儿园教师存在过错,依法判决被告承担20%的责任,赔偿原告5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据了解,原告永恒夫妇6岁的次子二毛,系某村幼儿园大班学生,被告教师芯平系该幼儿园负责人,实际经营者。2015年6月28日上午,二毛在该幼儿园参加考试,下午又同其他同学去幼儿园,后被芯平告知下午不上课。随后,二毛和其他几个同学一块儿到河滩玩耍,造成二毛溺水死亡。该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5万余元。
原告永恒夫妇诉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若学校不能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应按规定时间上学、放学,在未通知学生家长的情况下突然中途放学,让学生自行回家,理应预见让刚满6岁的小孩自行离校回家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及时和监护人取得联系,而幼儿园疏忽了小孩放学回家途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在监护人没有到校接小孩时即让学生自行离校,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对溺水身亡的事故负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芯平在答辩中,认为本人只是一名代课老师,否认是幼儿园的经营管理者,而且说那天上午安排放假,下午2点许没有从家长手中接过该幼儿二毛,不承认原告所称突然宣布下午不上课。辩称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两个要点:地点是在幼儿园,时间应当是在学习、生活期间,这两个要点缺一不可,而原告儿子二毛受伤害的地点是河滩,时间是在放假期间,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故应当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公安机关的调查卷宗材料以及证明可以认定二毛系溺水死亡。原告永恒夫妇作为二毛的监护人,应该对孩子承担监护责任,监护职责不因未成年人到校接受教育而当然发生转移,在该案中,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二毛溺水死亡,监护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幼儿园对在校学生虽然没有监护职责,但负有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义务,芯平作为幼儿园的经营管理者,疏于管理,未将提前放学这一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幼儿家长,致使幼儿二毛离校后脱离监护人的监管,对造成未成年人二毛在未有监护人的情况下到河滩戏水死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被告幼儿园教师承担2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5万余元。
法官提醒
保障少年儿童的平安健康成长是家长和学校、幼儿园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要切实承担好监护责任,学校、幼儿园要尽到对在校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家长与学校、幼儿园对孩子的接送、管理应搞好衔接,孩子因事不能及时到校上课,家长应及时向教师请假沟通,学校、幼儿园因特殊情况提前下课或放假,也要提前告知学生家长,以便用时采取应对措施,否则发生事故,就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注:文内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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