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育 > 资讯 >佛山一学校乱收费被罚7万元 逾期未缴又追罚7万元
2016-03-19
教育乱收费的现象屡见不鲜,一再成为公众热议和关注的话题。为了有效遏制此类现象的发生,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法规明令禁止教育乱收费,但是效果并不显著。日前,佛山一小学因涉嫌教育乱收费,被罚7万元,但是又因其逾期未缴,又被追罚7万元。
位于佛山禅城的邦耀学校因涉嫌乱收费,被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罚款7万元;之后,学校因没有按时缴纳罚款,被追加7万元罚款。经禅城区发统局申请后,禅城区法院依法在其账户里强制划扣14万元。17日,邦耀学校认为禅城区发统局后来所追加的7万元罚款违法的案件,在佛山中院二审开庭。案件并未当庭宣判。
回放:
学校乱收费被罚7万元
2014年6月30日,邦耀学校的家长收到学校发来的短信,在短信中,邦耀学校要求家长们提前缴纳当年下半年的7000元学费。原来的学费是2905元,现在7000元,岂不是暴涨4000元?部分家长立即提出质疑。对于学费上升的原因,该短信仅称是由于物价上涨。
家长们不服,向负有价格管理职能的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下称禅城区发统局)投诉。禅城区发统局的工作人员到邦耀学校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要求其提供相关的收费材料进行调查。
2014年9月28日,禅城区发统局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连同《佛山市禅城区行政处罚罚款通知书》一并向邦耀学校进行了送达,决定对邦耀学校作出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要求邦耀学校在15日内缴交罚款,否则将按逾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
逾期未缴又追罚7万元
之后,禅城区发统局并未收到罚款。2014年12月17日,禅城区发统局又向邦耀学校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要求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否则将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月5日,禅城区发统局向禅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7万元以及追加罚款7万元,合共14万元。禅城区法院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裁定书》后,于同年2月13日强制扣划邦耀学校账户内的140050元,其中50元为执行费用。
邦耀学校向禅城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于同年4月2日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其异议请求。邦耀学校不服提出复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则于2015年6月19日维持禅城区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
几乎在申请执行异议的同时,邦耀学校又提出行政诉讼,将禅城区发统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禅城区法院和佛山中院分别于2015年5月14日及7月17日作出《行政裁定书》,认定禅城区发统局的行政处罚合法,邦耀学校败诉。
焦点:
追加罚款是否合法?
2015年7月29日,邦耀学校再次将禅城区发统局告上法庭,将焦点集中于禅城区发统局后来所追加的7万元罚款是否合法。
邦耀学校方面认为,他们已经在2014年12月25日,也就是收到《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的10天内,以电汇方式向禅城区发统局指定的收款账户足额缴交了罚款,并在电汇凭证的附加信息及用途中注明为罚款。因此,追加的7万元罚款他们并不应该交纳。
禅城区发统局则回应,由于邦耀学校没有按照《行政处罚罚款通知书》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导致该笔款项并没有缴纳成功,该笔款项已由银行退回给邦耀学校,校方实际上未缴纳罚款。退一步说,即使邦耀学校在收到催告书后缴交了行政罚款,亦不能免除其应履行加处罚款的义务。
一审:
工作有瑕疵但追罚合法
禅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禅城区发统局现场向校方送达的罚款通知书中缺少了请勿通过网银、银行柜员机等自助渠道直接转账缴费,如需转账缴费请到银行柜台办理的字样,属于禅城区发统局工作不够严谨、存在瑕疵。不过,该瑕疵并没有损害邦耀学校的权利,并不影响行政处罚的合法性。禅城区发统局的《行政处罚罚款通知书》中,已告知邦耀学校缴纳罚款应该带上该通知书,并到指定的银行的营业网点进行办理,而邦耀学校并未按照禅城区发统局的指引缴纳罚款,造成发统局未能收到罚款,其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应由校方承担。
综合原被告的其他观点,禅城区法院于去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禅城区发统局的追加处罚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据此驳回邦耀学校的诉讼请求。
二审:
发统局称追加处罚有据
由于邦耀学校继续表示不服并上诉,案件于昨日在佛山中院二审开庭审理。邦耀学校指出,催告书没有依法载明追加罚款及具体的金额,属程序违法。邦耀学校认为,对加罚70000元的行政行为,禅城区发统局应另行作出行政处罚并催告。对此后追加的7万元,法院也应该另行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禅城区发统局的代理人表示,《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明确载明如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内容,这也就是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追加的7万元处罚的依据。而后来送达的《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则要求邦耀学校依照此前的行政处罚决定,即已经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列明的70000元行政处罚款及逾期加处罚款。另外,该追加的7万元,也符合《行政强制法》中,有关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
案件并未当庭宣判。(编辑:朱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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