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育 > 资讯 >以玩具等手段拐走婴幼儿即可视为“偷盗”
2016-12-24
什么是偷盗婴幼儿出卖?如何界定打着介绍婚姻旗号拐卖妇女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仍存争议,亟需明确。
从最高法获悉,明年1月1日起,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婴幼儿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将被视为“偷盗婴幼儿”。
12月21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明确“偷盗婴幼儿”“阻碍解救”等法律概念的涵义,明确区分拐卖妇女与介绍婚姻罪与非罪界限。
以玩具等手段拐走婴幼儿即可视为“偷盗”
前述《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
司法实践中,趁监护人、看护人不注意,将熟睡中的婴幼儿抱走,属于通常所理解的“偷盗婴幼儿”,但这种案件较少。“更常见、多发的案件是,利用父母等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疏忽,以给付婴幼儿玩具、外出游玩等哄骗手段将婴幼儿拐走,这种行为可视为是针对监护人、看护人进行的‘偷盗’。”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认为,此类犯罪严重侵害儿童身心健康,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社会危害更大。
另外,对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犯罪,《解释》
将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藏匿、转移被买儿童、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等行为解释为“阻碍解救”。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此外,对实践中发生的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行为,《解释》明确规定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妇女自愿留在被拐地生活可视为“不阻碍”解救
与此同时,近年来,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的案件时有发生。
鉴于此,《解释》第三条指出,
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前述负责人认为,《解释》以列举方式明确了实践中对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否构成拐卖犯罪有分歧的情形,有助于准确界定罪与非罪,依法打击拐卖妇女犯罪。
不过,《解释》第五条同时规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业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解救时被买妇女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可以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
前述负责人解释称,具备上述情形的,只是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还要依法追究。
另据最高法发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853件、判处刑罚1362人,与2012年审结1918件、判处刑罚2801人相比,下降50%以上;2016年1-11月,全国法院审结618件,判处刑罚1107人。
【普法小贴士】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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