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生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新生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2、父母户口迁往本市前出生的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3、父母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出生的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4、农村妇女在家生产的婴儿,由父母申请、村公所(委)证明、旁证人证明、辖区(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父母《户口簿》以及出生记录到所在卫生院或卫生所补开《出生医学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直接办理。
注:以上婴儿申报出生登记,凡属1987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要随母落户,1987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可选择随父或随母落户。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还需出示《出生医学证明》。
5、关于收养类出生登记:(1)被收养人在当地福利院的;(2)弃婴;(3)被收养人在南宁市外福利院的。以上三种凭《收养登记证》、申请报告、户口簿复印件以及所需相关材料,由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受理,调查核实,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报分局户政科审批。
6、各派出所要将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副页或收养证明材料收存归档,作为办理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永久保存。
到户口所属的派出所户口申报处申报户口时,应详细填写户口申请单,进行户口登记,交纳一定的手续费后,宝宝的大名就添加在户口本上了。
携带二胎准生证(没有该证请到派出所登记)、结婚证、户口本、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到派出所办理。
按目前城乡申报户口的规定和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必须携带的证件有:
1)婴儿母亲的户口卡(已婚但户口卡上婚姻状况未做变更的,还应持本人结婚证);
2)婴儿出生医院开具的出生证明;
3)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加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准予入户章);
4)在外地出生的婴儿,还应有婴儿生母单位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
5)提供婴儿父亲的籍贯。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监护人到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非婚生子女则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非婚生子女户口办理内容如下:
1)对于不够年龄所生的非婚生子首先要接受计生部门的处罚;
2)非婚生子女户口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
a.婴儿父、母的入户书面申请
b.婴儿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不需提供结婚证
c.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子女必须出具亲子鉴定证明,由公安机关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
超生户需要到所在街道的计生部门办理手续,交纳超生社会抚育费。该项费用根据不同的超生情况而有所区别,具体金额由各区县计生委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而定。
对于无法一次交清的特殊困难户,可以先交一半的超生社会抚育费,并做出后续分期分批交纳计划。超生户持由计生委提供的证明和手续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若逾期,上户机构可能还会对其罚款,罚款数因地而异。
上户口:(以跟随爸爸上户为例)
第一步:领取《出生医学正证明》
宝宝出生后2至3周左右到宝宝出生的医院领取《出生医学正证明》
需要携带的物品:爸爸妈妈的身份证。
第二步:领取《新生儿入户登记信息卡》
拿到《出生医学正证明》后到家庭居住地附近的居委会(记住不是户口所在地附近的居委会)领取《新生儿入户登记信息卡》
需要携带的物品:
爸爸的身份证、户口本、户口本首页(集体户口必须)
妈妈的身份证、户口本、计划生育服务证
爸爸妈妈的《结婚证》
宝宝的《出生医学正证明》
上述所有材料的复印件(需要上交)
第三步:领取《计划生育证明》
拿到《新生儿入户登记信息卡》后到爸爸户口所在地附近的街道办领取《计划生育证明》
需要携带的物品:
爸爸的身份证、户口本、户口本首页(集体户口必须)
妈妈的身份证、户口本、计划生育服务证
爸爸妈妈的《结婚证》
宝宝的《出生医学正证明》、《新生儿入户登记信息卡》
上述所有材料的复印件(需要上交)另外《新生儿入户登记信息卡》也将会上交
第四步:领取《入户登记卡》(完毕)
拿到《计划生育证明》后到爸爸户口所在地附近的派出所办理新生儿入户
需要携带的物品:
爸爸的身份证、户口本、户口本首页(集体户口必须)
妈妈的身份证、户口本、计划生育服务证
爸爸妈妈的《结婚证》
宝宝的《出生医学正证明》、《计划生育证明》
上述所有材料的复印件(需要上交,最好到派出所附近的地方复印据说可以避免因复印不规范所带来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