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育 > 资讯 >产假规定2012:北京女职工产假正式延长为98天
2013-10-09
2012年4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作出调整,我国女职工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8月31日起,北京市北京女职工产假正式延长为98天,即日执行此规定。
昨天,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今日起执行。女职工产假将增至98天。
为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本市对生育保险规定的产假天数进行了调整。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由原来的90天增加为98天。女职工妊娠不满16周(含)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妊娠16周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均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产假天数自今年4月28日(含)起执行。
《通知》规定,在本市就业的外国籍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参保后可享受分娩医疗费用待遇(包括产前检查费用)和生育津贴。外国籍职工最多可享受两次分娩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市人力社保局特别提醒,参保职工在本市或外埠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在境外的医院就医的,发生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不能报销,但是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据了解,在申领生育相关待遇时,本市参保职工需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埠户籍职工需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计划生育服务证明办理办法:参保职工可以到本市居住地(或本人单位在本市注册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专用联系单》。外地户籍参保男职工也可以单方办理《专用联系单》,享受30天的晚育奖励津贴待遇。
据介绍,办理《专用联系单》时,外埠户籍参保职工需持本市社保卡(未发放社保卡的可持《医疗保险手册》或领卡证明)、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和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证明须一年期内有效)等相关材料,选择在本市居住地(或本人单位注册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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