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19
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今后将通过日常监督、地方自查、实地督导三种方式开展专项督导工作,切实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项制度的建立,将督促地方政府建立健全中小学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能力。下一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还将督促并指导各地参照《办法》制定本地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具体实施方案。
《办法》主要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督组织管理。检查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中小学安全工作机制,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岗位安全职责,落实资金、资源情况。
二是督制度建设。检查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中小学“三防”能力建设情况。
三是督预警防范。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建立和预警公告情况,中小学安全教育、安全风险预防工作落实情况。
四是督教育演练。检查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参与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情况,中小学开展安全专题教育、组织应急疏散演练情况。
五是督重点治理。检查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中小学对防溺水、交通事故、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涉校涉生违法犯罪和心理、行为咨询与矫治等重点问题的预防与应对情况。
六是督事故处理。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处理与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情况,组织实施事故救援、调查、善后处理和责任认定、追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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