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30
为庆祝六一,房山某幼儿园老师组织孩子排练舞蹈,不想在排练结束收场的过程中,一女童摔倒致骨折。因幼儿园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管理职责,日前,房山法院判决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
据了解,小敏(化名)在房山区某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2015年5月26日下午,小敏在幼儿园的院子内排练六一儿童节跳舞的节目,当排练即将结束时,幼儿园老师让小敏及其他小朋友把排练节目时所用的地垫统一放到指定位置。
没想到,小敏在放置地垫的途中摔倒,后小敏一瘸一拐。见状,老师给小敏的家长打电话,让把孩子接回家。
经诊断,小敏为左小腿胫骨斜面式骨折。小敏父母认为,幼儿园应该为小敏受伤一事负责,多次要求幼儿园支付相关费用,但幼儿园在支付近1000元费用后,就不愿意给钱了。为此,小敏的父母将幼儿园诉至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余元。
法庭上,幼儿园的代理人辩称,小敏当时是两腿交叉站立,可能是因为没有站稳,加上还有一个孩子碰了一下小敏,导致小敏摔倒,这是意外,学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敏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幼儿园期间,幼儿园应保障其人身安全。小敏在幼儿园摔伤,幼儿园应承担全部责任。幼儿园所称小敏受伤是因其没有站稳,其他同学碰撞导致摔倒,但未能提交事发当时的监控录像或可以反映事发时情况的相关证据,所以法院不予采信。
经核实小敏的相关损失,日前,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小敏医疗费、营养费等物质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2万余元。(记者杨凤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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