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育 > 资讯 >广西一男子因对儿子实施家暴被中止6个月的监护探视权
2016-07-19
近年来,家庭暴力愈演愈烈,造成了一起又一起令人心有余悸的残忍事件,引发群众的强烈关注。为了有效预防家庭暴力事件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我国自2016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使许多身处于家暴威胁的人们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本报讯(梁峰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谢洋)7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依法向遭受家庭暴力的申请人小嘉(化名)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父亲陈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同时中止陈某的监护权和探视权半年。目前,小嘉和母亲在法律保护下已恢复正常生活。这是自6月1日该中心成立以来,受理的首例未成年人遭监护人家暴案件。
7月4日,因父亲陈某对小嘉实施家暴,母亲邓某来到法院要求法院给予母子二人法律保护并变更孩子抚养权,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依法受理了此案。
据悉,陈某性情暴躁,不太爱与街坊邻居打交道,用打骂的方式教育孩子是常有的事。4月期间,陈某分别用皮带、衣架等物件对孩子进行打骂,疼痛难忍之下,孩子曾两次拨打110向民警求助。
鉴于调查到的情况与现有的证据一致,家事法官吴法官抓紧时间起草了邓某母子俩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公安合作备忘录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法院依据《反家庭暴力法》中的规定,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陈某对申请人邓某、小嘉实施谩骂、侮辱、威胁、殴打;二是中止被申请人陈某对申请人小嘉行使监护权和探视权,裁定的有效期为《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最长时限6个月。
上一篇:葫芦岛15岁初三学生升学考试考砸
下一篇:山西百名留守儿童赴京参加暑期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