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28
深圳欲立法规定小学生上下学交接制度,家长若不履行可能会违法。此条款在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时遭到了一些常委会委员的质疑。有委员认为,作为学校规章可接受,但上升为法规,恐怕一些家长没有时间接孩子会造成潜在违法。
“小学生上下学交接制度,家长若不履行可能会违法”,该如何审视?毫无疑问,立法者的出发点和用意是好的,但正如委员所说,“若做不到就违法了,可能会造成没有条件接送孩子的家长潜在违法。”说穿了,在笔者看来,“不接孩子上下学或违法”是闭门造车的产物,也是立法者片面地认为法律万能主义的结果。
“不接孩子上下学或违法”背离了常理,也与现实生活不合拍。一是接送孩子上下学是家长私人领域可以自由选择的事情,由于现实世界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是否接送、如何接送、是自己接送还是委托他人接送,是可以自行选择的问题,不需要法律细致到如此程度。二是脱离了具体语境和现实环境。当下社会的压力和效率早已使成年人身心疲惫,在教育孩子问题上,不少家长更是想尽了一切办法,唯恐落后于他人,在孩子安全问题上,更是没有哪个个体可以大意的,因此,这种想当然的条款很可能是南辕北辙,不仅无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让家长产生怨言——谁愿意成为“违法者”呢?
进一步说,“不接孩子上下学或违法”难以让公众产生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之情。这恐怕是最要命的。如果实施怒号,法律就成了一纸空文,权威性何在?不能为了立法而立法,唯有让民众体会到“法律是为民众而存在的”,才能让法律拥有生命力。这是审视“不接孩子上下学或违法”的重要价值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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