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先生去派出所为新生儿登记户口时,给儿子起名‘@’,说全世界的人发电子邮件时都会用到,而且读起来的汉语谐音是‘爱他’。登记户口的警察拒绝了这个请求。”日前,国家语言文字委员会副主任、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司长李宇明对记者讲起这则趣事。
这位初为人父的先生虽然标新立异得让人失笑,可也带出了一系列值得思考的问题:父母给儿女起名是不是一项不受公权力机关干涉的个人权利?警察有没有权力拒绝登记这样一个新奇的名字?
国家语委的一位人士说,理论上说,如何起名是公民享有的自由权利,但起名不仅仅是私人事务,因为名字要到户籍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如此是为了社会管理的需要。无论是户口簿还是日后办的身份证,都是由公权力机关确认、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和证件。尽管现在还没有一部专门规范姓名的全国性法规,但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原则上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由于历史的原因,该法律还规定姓氏可以保留异体字。派出所登记户口显然是一项公务活动,拒绝用特殊符号和外语字母登记姓名于法有据。这位人士还就此事解释道,如果这位先生给儿子起名“爱他”,警察就不应该拒绝。一个人户口登记和身份证上可以显示为“张三”,而不能是“张3”,就是这个道理。
据国家语委刚刚发布的《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显示,为了求新求异而用生僻字命名是目前起名中一种值得关注的现象。据统计,用国家标准GB2312-80《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基本集》所收录的6763个汉字之外的生僻字起名的,全国多达六千多万。这给社会管理和交流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起名中还值得关注的两大问题是重名多、洋化姓名多。国家语委建议尽快研制新一代汉字编码字符集软件,建立起名和更名提示制度,编写起名专用字典,以应对目前公民起名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由公安部起草的我国首部姓名登记单行法规《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已完成,目前已下发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组织讨论修改。该草案初稿规定: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对于公民起名用字,条例草案进行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如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违背民族良俗的;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草案初稿还规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自造字;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符号;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以外,姓名用字应当在2个汉字以上、6个汉字以下。
这部行政法规的出台,必将进一步规范我国大陆公民姓名用字,舆论普遍持欢迎态度。但草案初稿中的一些规定引起了争议,比如对“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这一规定,武汉大学民商法教授温世扬认为,这是强制公民必须取父姓或者母姓,是对公民姓名权的侵犯。允许公民“采用父母双方姓氏”看似开明,但其实不需要条例的许可,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公民就可以采用父母双方姓氏,这种权利不能由条例来加以剥夺。
不管这部法规草案的初稿引起多少争议,但对姓名用字等问题进行立法应当是大势所趋。如何在尊重宪法和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基础上,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同时有利于加强和方便社会管理,这应当是政府管理部门和广大公民共同的目标。
相关背景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八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因此,本文所涉及的“姓名”规范不包括中国大陆有自己文字的少数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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