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日前出台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细则,该细则首次将市民更改姓名限定为一次,另外还有不得使用生、冷僻字等要求。
这一政策一经媒体报道和网络转载,立即引起了一些人的质疑。有人认为,此举是公安部门为了方便管理的“懒政”行为;同时,其也是对公民姓名权的一种侵犯,因为《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对限制改名的质疑,体现了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法律水平的提高,是一件值得欣慰的事情。但从公民实际生活和工作方面来仔细想想,笔者觉得,限制改名的政策是符合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基本原则的。
首先,在实际生活中,大多数公民并不愿意随意改变自己的姓名。姓名做为一个人的特定代号,一经确定和较长时间地在生活中运用,将会成为这个人较为固定的称谓。如果一个人随意改变自己的姓名,势必会给其生活带来诸多不便。笔者有一个朋友,先后改了三次名。如今,亲人还是习惯叫他第一个名字,老同事和老朋友则叫顺口了他的第二个名字,而生意伙伴和业务对象只知道他的新名。这样一来,做为公司老总的他,“生活和工作简直就是一团糟。”
其次,随意改名不符合生活现实和方便管理。名字说改就改,似乎只是一个称呼,但实际上却并非如此。在目前我们国家的户籍、档案等管理体系下,一个人一旦改了姓名,随之而来就是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银行户头、公积金帐户等等牵连到姓名的证帐卡也面临着姓名变更。这个变更不仅给公安等管理部门增加了不小的工作量,恐怕改名者因为排队、跑路、办手续都会把自己累爬下。
说到底,名字只是一个称谓,普通人难有改一次名字还不满意的情况。所以笔者认为,限制改名符合实际生活需要、方便管理、节约资源、省事省力,并没有什么不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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