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是一个指称、指代人的符号,我们的姓名标志了我们自己。应当说,如何用符号来命名是一个相对自由的行为,虽然在我们未出世之前,可能已经有了父母取下的姓名。就父母命名而言,他们是自由的,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为自己的孩子取一个合适的名字;而对于已经具有独立思维的我们来说,当对自己的名字有了更多的想法时,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修改。因为,这是我们的名字。特别是,在一个强调个性和价值多元的社会,人们对于名字更加看重,名字作为称呼符号的作用依旧存在,而作为个性标签的作用却在凸显。
人们愿意通过个性化的名字,来展示自身的与众不同。尽管,这种改变可能增加了别人称呼的难度,可能增加了户籍机关的工作量,但只要姓名的所有者愿意承担相应的成本,比如与人交流的社交成本,以及更改姓名的经济成本,其他人就应该接受他们的改变。
所以,限制公民改名次数的规定显得过于生硬。如果连姓名这样属于个人的东西都不能自由支配,或支配的成本较高,作为一个人的其他权利又该如何保障呢?
诚然,管理机关站在其自身立场上也自有其道理,如增加了管理的难度等。但问题是,姓名是我的符号,它最大的作用是我来判断的,它最大的目的不是为了管理方便。如果为了管理的方便,干脆每人分配一个姓名,并且规定不能更改,岂不是管理更方便?
在行政管理中,通常会存在一个误区,就是政策、规定的指向是管理的方便。从管理成本的角度考虑,这样做并没有什么问题,甚至可以让管理机关的行政效率更高。但不要忘了,管理机构同时也是一个服务机构,没有服务意识,管理的思维就会忽略服务对象的需求,将服务异化为一种牺牲管理对象利益的纯粹的约束。而有了服务意识,管理中所提倡的以人为本的理念才能具体体现。
虽然个人频繁改名会带来一系列问题,但作为个人问题,为这些问题操心的首先是个人,而不是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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