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至今已达7年之久。7年的时间,这部法律执行的如何,国家的语言文字规范得如何,全国有多少人知道这部法律,恐怕还没有人能说出个子曰。
不过,语言文字的现状倒是有目共睹。
有一家店铺,取名“创億玻璃”,实际上“创意“是真,“创億”是假,店家用错了字。一家市场取名“苴國市场”,简繁结合,给人不伦不类的感觉。很多城市公共汽车站台上的广告牌上,有电信的‘世界触手可及’广告,错用了单引号。有些执法部门的车,一行字,站在车头的右面,从右到左,你读得通;站在车头的左边,从右到左,按正确顺序读,你读不通,要倒着读才读得通,排法不规范。有个别单位的告示,街头的广告,要来个竖排,从右至左排列,非得气气竖排要从左到右的老祖宗。残废了的霓虹灯把汉字整得缺胳膊少腿断身的,已经见怪不怪。
还是《人民日报》总结得全面:“一些报刊上错别字随处可见,电视荧屏上的错别字时有所见,广播和电视中读音的讹误时有所闻,一些地区和行业滥用繁体字、乱造简体字,等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获取信息的手段的多样化,一些领域又出现许多新问题。比如一些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乱造音译词,影视作品中滥用土语、外来语,有的广告乱改成语,有些流行歌曲词不达意,网络上有些语言毫无语法可言,等等。这些新问题都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管理。”
如今语言文字的使用现状,不仅是让人堪忧,而且是让人伤心。
56年前,《人民日报》发表了由毛泽东主席亲笔修改的《正确地使用祖国的语言,为语言的纯洁和健康而斗争!》社论,表明了党和国家对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高度重视,宣告了新中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全面展开。7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诞生了,标志着我国的语言文字走上了更加科学规范的法制轨道。
有党和国家的重视,有法律的规范约束,可语言文字的污染问题为什么却越来越严重了呢?以笔者愚见,问题有二:一是执法主体不明,二是法定的执法机构太弱。
关于执法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在第三章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发现,多次提到的有关部门到底是什么部门,有关到什么范围,什么程度,无从知晓。更重要的是,给人的印象是管理部门太多太杂,客观上形成了名义上有人管实际上无人管的状况。
关于法定的执法机关太弱。语言文字法主要规定语言文字的管理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以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为例,多数省、市、县简称为语委,稍微细心观察一下,可以发现,很多地方上的语委主要挂靠在教育局,语委的工作人员人数少不说,很多还是兼职,更不说经费上有什么保证了。有记者了解过,语委的知名度低得可怜,更不说它的权威性了。至于工商部门对工商业的文字管理,也涉及到管理人员的语言文字素质高低的问题。执法机关在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上,比其它法律显得较弱。
很多国家都在为本国语言的发展而努力,想方设法推广本民族的语言。要保证本国语言健康发展,使汉语走向世界,关键要看汉语能否纯洁、健康地发展。建国后,《人民日报》数次发表社论,呼吁为语言文字的纯洁和健康而奋斗,今天我们更要进一步增强这种意识。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有必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进一步完善,加强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加强执法机关的力量,加强执法力度,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滥用祖国语言文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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