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投保人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不同,保险公司便拒绝理赔。9月29日,济源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案件时,一审认定,这并不影响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2004年4月19日,朱正岁投保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下简称“人保公司”)的太平盛世·万全终身重大疾病险一份,被保险人为刘贵花,投保单载明刘贵花系朱正岁之妻,受益人为朱正岁,保险期自2004年4月20日零时起至终身或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
2005年9月,刘贵花不幸病故,朱正岁向人保公司申请理赔。据了解,“朱正岁、刘贵花”为二人身份证上的名字,而他们在户口簿上的名字分别为“朱正发、刘桂花”。人保公司以“身份证、户口簿两个证件上的名字不一致”为由,拒绝赔偿。
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因被告承认原告及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提交的身份证属实,而投保人并未提交不同的身份证,所以身份证足以证明原告及被保险人的身份,而二者的户口簿与身份证记载存在出入并不影响被告承担保险责任,所以被告拒赔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保险金额2倍的身故保险金,即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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