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26
5岁的孩子在幼儿园摔伤,4个月后被认定为十级伤残。家长向幼儿园索赔,幼儿园却称是家长耽误治疗所致,认为园方已尽相应义务,不愿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幼儿园赔钱。
事发:5岁孩子摔伤致残
2011年9月,当时5岁的小恩开始就读于乐从镇一家幼儿园。2012年11月2日,小恩在幼儿园放学等待家长来接其回家时摔倒导致肘关节受伤。
受伤后,小恩先在顺德区乐从医院门诊检查治疗,后于2012年11月21日至11月26日在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尺骨鹰嘴陈旧性骨折、左肱骨外髁陈旧性骨折。
2013年3月,小恩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损伤达十级伤残。家长就小恩的赔偿问题未能与幼儿园达成一致,于是在2013年底向顺德法院提起诉讼。
幼儿园:家长耽误治疗所致
园方表示,事发当日放学后的17时整,小恩因为归家心切,跑出到教室门口张望家人何时接其时,不慎撞到墙角而受伤。教师当即上前询问情况,当时小恩称“不痛,没事”,期间小恩也并没有与他人发生推撞,后来也没有异常表现。到17时20分,家长过来接,教师也如实反映了情况。
园方称,11月2日后,小恩就再没有到幼儿园上课,教师有电话回访,家长称这段时间都在敷药。直至当年11月21日,家长才到幼儿园找到园长称要为小恩施手术。园长称,“我当即驱车送小恩一家三口到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就医,骨科专家的意见为伤口已经愈合,已无必要再拆开伤口做内固定术。但小恩家长不同意,随后又转到佛山市中医院就医,在家长的一再坚持下,医生批准入院进行陈旧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园长表示,小恩家长告知园方家里经济条件不好,园长出于人道主义支付了入院押金、伙食费。因此,园方对于小恩致残的原因提出严重质疑,认为病情被严重延误才是致残的主要原因,而非撞伤,“园方对此宗意外并无责任”,且已尽最大努力避免意外发生,并已做好事后补救措施。
判决:园方未尽责任判赔8万元
顺德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恩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园方提供的证据仅能反映其平时安排安全教育的课程,但未能反映其在事故发生时已尽到了管理的职责。小恩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园方应保证在其单位学习、生活期间看管好原告,由于园方没有看管好小恩导致其受伤,根据《侵权责任法》,园方应对小恩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园方辩称小恩病情被严重延误才导致伤残,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相反小恩家长提供的病历、发票反映其在受伤后一直在门诊检查、治疗,因此法院也并未采纳园方的抗辩意见。
一审,顺德法院根据相关规定计算,判决幼儿园赔偿小恩8万元。幼儿园不服提出上诉,也于近日被佛山中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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