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09
女方年满49周岁起——150元/人/月
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300元/人/月
“失独”父母在年老后可按规定每月领取一定数额的扶助金!广州市政府法制办昨日公布《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下简称《草案》),至10月24日,《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不再安排生育”增至10类
现行《办法》在“不再安排生育的情形”只有4类,而《草案》对此做了大幅度改动,将“不再安排生育的情形”增加到了10类,包括: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1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一方已生育3个以上子女的等。
配偶是外国人也适用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不少村民委员会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农村居民的身份也随之改变。现行《办法》对此已有规定: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的育龄夫妻已生育2个子女,其中1个子女在转制后死亡的,不再安排生育。
《草案》还新增了一条规定:“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市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市生育的,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按本办法执行。”
独生孩伤病残父母获扶助
去年9月,广州市人口计生局局长李文耀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透露,广州将推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与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并轨”的政策。此次的修改稿对此也有所体现。对于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广州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草案》规定,从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次月起,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近年来,“失独”引起广泛关注,《草案》对此特别规定: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者未再收养子女的,从女方年满49周岁时起,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发放计划生育扶助金;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次月起,扶助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300元。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草案》规定,从女方年满49周岁时起,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20元标准发放计划生育扶助金;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次月起,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270元。
《草案》还规定,上述奖励和扶助金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标准。
提交意见和建议方法
社会公众有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2年9月25日至10月24日向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或提交。
1.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httpwww.gzlo.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3.传真号码:83123286;
4.邮箱:gzlfgc@126.com。
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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